|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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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09 08:40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网站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黑商运发[2006]58号 各市(地)商务局、省农垦总局商务局、省森工总局畜牧水产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商务部决定在北京、河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和四川等7个省市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在我省顺利开展并收到实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资质等级认定是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 10396-2005)行业标准(见附件1),对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批准设立的生猪屠宰企业,从基本资质、环境和建设、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屠宰检验、卫生控制、运输条件和产品质量8个方面进行审查,由商务部、省商务厅按各自权限根据审查结果确认其资质等级划分,并实行“☆”级动态管理。目的是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行为,促进屠宰行业技术进步,为消费者消费优质肉提供一个选择机会。做好这项工作,对在全国实现“加强畜禽屠宰业管理,打破地方封锁,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国流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作为试点省份,必须提高认识,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程序,重点抓好,切实保证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上新台阶打好基础,为商务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探索和积累经验。为做好我省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组织和审定工作,省商务厅成立了由厅机关、省畜禽屠宰管理所、科研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等专家组成的省商务厅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专家委员会和资质等级认定审查组。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审查组对所有申请企业进行文件审查,对符合四☆级以上资质等级企业上报商务部审查,委派审查组对申请三☆级以下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根据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报告认定企业资质等级。审查组主要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进行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是我省2006年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地要组织专门人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要逐户深入屠宰企业,组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对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边整边改,不断升级;要实事求是的做出认定判断,确定申报等级,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统一申报,保证认定试点工作质量。
二、严格程序,明确权限,分步实施
(一)认定程序。
1、申请及受理:在组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对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边整边改、不断升级的基础上,由生猪屠宰企业提出等级认定申请,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畜禽屠宰管理所初步审定后,报省厅市场运行调节处,由省厅专家委员会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进入文件审查阶段,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省厅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申请四☆级以上资质认定企业的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专家委员会委派审查组对申请四☆级以上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通过审查的申请三☆级以下资质认定的企业,由省厅专家委员会委派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未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的企业,审查组通知企业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专家委员会进行资质等级认定。
3、等级认定:
四☆级以上企业的认定由商务部审定企业资质等级。通过认定的,由商务部向企业发放资质等级证书、标牌,授权其使用资质认定等级标志,同时向社会公告。未通过认定的,由商务部专家委员会提出整改指导意见,企业整改结束后再次进行资质认定申请。
三☆级以下企业的认定由省厅审定企业资质等级。通过认定的,由省厅向企业发放资质等级证书、标牌,授权其使用资质认定等级标志,同时将认定批准结果分别报商务部备案、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未通过认定的,由省厅专家委员会提出整改指导意见,企业整改结束后再次进行资质认定申请。
(二)认定权限。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上报企业等级认定申请;省畜禽屠宰管理所负责初审,重点审核填报《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以及相关材料。
商务部负责四☆级以上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认定。
省厅负责三☆级以下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认定。
审查组接受专家委员会的领导并严格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审查项目的过程及结果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资质等级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企业可在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厅或商务部申请复评。
(三)实施步骤。
1、首先进行四☆级以上企业的认定工作。请各市(地)将符合四☆级以上企业的申报材料于2006年4月30日前,按认定程序、认定权限及相关要求报省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2、三☆级企业的申报材料于2006年5月31日前,请各市(地)按认定程序、认定权限及相关要求报省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3、二☆级企业的申报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请各市(地)按认定程序、认定权限及相关要求报省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4、一☆级企业的申报材料于2006年9月30日前,请各市(地)按认定程序、认定权限及相关要求报省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5、申报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需上报以下材料:
⑴申报资质等级认定申请报告;
⑵《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报表》;
⑶定点屠宰批准文件;
⑷工商营业执照;
⑸组织机构代码证;
⑹卫生、环保、动物检疫合格证;
⑺厂址平面图;
⑻屠宰人员技术、健康证明。
6、未经认定和认定不符合一☆级以上要求的企业由省厅向社会公告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7、认定工作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省厅每两年对已经认定的企业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的企业,可继续使用资质等级认定证书、标牌和标志,并接受专家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复审不合格的企业降低或撤消资质等级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企业申请晋级需在取得证书满一年后进行申报,并按照申报等级要求进行认定。
(三)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认定标牌;可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和产品包装上印制认定标志。印制认定标志时可根据需要将认定标志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四)生猪屠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企业资质等级认定证书,并停止使用认定标牌和标志,并予以公告:
1、丧失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的;
2、停产超过3个月的;
3、因违反有关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4、检疫、检验制度不落实的;
5、屠宰注水猪、出厂注水肉的;
6、出现其他较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的。
(五)资质等级晋升或被做出降级处理的企业,要在1个月内及时更换新的等级标志、标牌和证书。
(六)省厅委托省畜禽屠宰管理所对所有认定的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对资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各市(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组织工作情况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联系人:董飞,联系电话:82632293,
姜雷,联系电话:82633638,
传 真:82603700。
此通知。
附件:1、《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2、《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报表》 点击此处查看附件内容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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